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乡镇土地管理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进一步落实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令《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现就设立乡镇土地管理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恢复各区(县)、基层乡(镇)一级土地管理职能,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土地管理员,负责土地监察管理工作。土地管理员主要职责:对辖区土地、矿产资源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制止和报告违法行为;做好土地信访案件的调查和土地纠纷的协调处理;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地质灾害防治;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材料上报及批后监管等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须设立1-2名专(兼)职土地管理员。其中,辖20个(含20个)以上行政村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2名专(兼)职土地管理员;辖20个以下行政村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1名专(兼)职土地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