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援助工作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任务,形成分管领导亲自抓、行政职能部门政策支持、工作机构和基层平台共同实施的就业援助工作格局。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当地党政重要工作议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重点落实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增强基层平台能力和保障补贴资金等工作,为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和实效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指导,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月调度、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季度调度制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关于印发建立2010年度自治区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新人社函[2010]589号)要求,按月、季度上报就业援助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十二)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到政策宣讲到人、措施说明到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援助具体政策措施。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帮助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援助卡》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
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做好《就业援助卡》的发放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以下简称“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援助卡》是就业援助对象申请和接受就业援助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为《就业援助卡》发放对象,给予办理《就业援助卡》。
第四条 《就业援助卡》的相关各项内容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填写,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发。《就业援助卡》以套封方式粘夹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封二或封三内页上。
第五条 对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在发放《就业援助卡》前,应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