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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6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区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履行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6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确立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目前,我区各地已初步形成了就业援助制度,创造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经验,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方式粗放、服务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为更多更好地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必须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对零就业家庭,要实施重点帮扶,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实现24小时内托底安置就业,基本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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