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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0〕5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决定对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新政发〔2010〕54号文件规定的不含“三险一金”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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