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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加强宣传教育。组织编写汉、藏双语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和培训材料,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公布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五、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省环境保护厅。加强对各地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减排工作。严格“两高一资”及“双超双有”企业的环评审批,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完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提高重点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能力,制定改善方案,按期建成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立健全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促其健康有序发展。

  (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推进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以及脱硫上网电价政策。

  (三)省科技厅。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强区域大气污染形成机理研究。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技术研究。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

  (四)省经委。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内的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火电等重污染企业的发展,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0〕92号)文件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五)省财政厅。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强环保监测能力建设和推进重点区域的重点治污项目。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大全省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力度,逐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研究制定城镇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加强城镇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七)省交通厅。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制度,禁止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营运车辆进入市场运营。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推进城市公交汽车、出租车“油改气”工作,减少有害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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