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省、州(地、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将钢铁、水泥、硅铁、煤化工和重金属企业作为重点企业,定期公布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并推进其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到2012年年底前,重点企业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地、市)和县人民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责任制,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强化监督考核。要不定期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明确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及重点治理项目,到2011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要落实地方项目专项和配套资金,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好组织保障工作。各重点区域在2010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二)完善考核制度。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城镇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地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向社会公布。对于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且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地区,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对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城镇,应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镇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区域大气污染形成机理研究。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和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技术研究。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力度。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五)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严格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逐步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对空气质量改善明显地区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