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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2010]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00元/月、660元/月、570元/月、530元/月、500元/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960元/月、800元/月、720元/月、680元/月、64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1)。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8元/小时、7.7元/小时、7.2元/小时、6.6元/小时、6元/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2)。

  二、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 “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11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地 区 名 称

不含“三险一金”

最低工资标准

含“三险一金”

最低工资标准

克拉玛依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800

960

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石河子市、五家渠市

660

800

吐鲁番市、鄯善县、哈密市、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乌苏市、沙湾县、库尔勒市、阿克苏市、库车县、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图木舒克市

570

720

托克逊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伊宁市、奎屯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塔城市、额敏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温宿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阿拉尔市

530

680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托里县、裕民县

500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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