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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3、普通高中新生录取名册由市、县招办在招生现场统一打印,招办、基教处(科)和招生学校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4、普通高中新生报到必须持由招办统一印制并加盖招办和录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本校录取通知书的学生报到。
  五、学籍管理
  1、严格按照“录取在哪个学校学籍建在哪个学校”的原则,为每位学生在录取学校建立学籍,任何学校不得为非本校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
  2、按照“录取和建籍同步进行”的要求,普通高中各批次录取名单在录取现场直接输入市、县(市、区)学籍管理系统,并上传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汇总形成全市普通高中新生初始学籍库。
  3、学籍库建立后,除正常的学籍变动之外,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修改、添加学生信息,严禁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
  4、按照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要求,普通高中学籍库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分级管理,学籍库终端由省教育厅管理。各级管理部门只能在自身管理权限内管理学籍,不得越权行使上级管理权限。
  六、招生纪律
  1、各地教育、招生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招生行为。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加强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3、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死挡线)政策,任何学校不得招收未参加当年中考的学生,不得录取最低录取控制线下的学生。
  4、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或自行组织招生考试招生,不得招收其它县(市、区)的学生或接收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
  5、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6、加强招生信息保密管理,未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招生录取信息,不得向他人提供学生名单、成绩、住址、电话、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
  七、加强招生督查
  1、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与所属各高中学校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并按照责任状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切实规范招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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