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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厅关于开展全省文化系统统计执法情况检查的通知


  (二)自查阶段(8月中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及时进行整改,填写自查表并撰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对产生问题根源的分析、相关意见建议及加以整改的措施等。

  (三)抽查阶段(8月下旬)

  为了解各地开展检查的情况,全省文化系统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领导组将组织专项检查组,适时分赴全省各地开展检查工作,各市要给予积极配合。

  (四)处理总结阶段(9月)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为提高统计执法检查效果,全省文化系统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领导组将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省文化系统统计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省文化厅专门成立由厅党组书记、厅长张明亮任组长,由政策法规处、财务处、市场处、监察室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开展文化系统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议定有关专项检查中的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主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专项检查中的具体事务及协调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科学安排。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认真组织、突出重点,确保检查顺利完成。

  (二)认真学习,精心准备。要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围绕检查的重点内容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检查工作要注意认清实际情况,抓住主要问题。无论是自查报告、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都要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真实。

  请将本地区、本部门自查报告、自查表于2010年8月23日前一同报送至全省文化系统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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