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四)高低压电线下;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危房旁边。
第十五条 山区狭长地段独街场镇新建房屋选址必须满足建筑间距、公路退线、河道防洪退线要求。
第五章 农房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农房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聚居点的农房设计,应当结合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出错落有致、依山就势、环境优美、宜人居住的农民新区。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农房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环境和旅游观光相协调。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新建房屋,应积极鼓励村民选用省、市、县推荐的农房通用设计图集或标准设计图集进行建设;没有选择通用设计图集或标准设计图集的建房户,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房屋楼层原则不得超过三层。因家庭人口多,有利于节约土地和房屋设计布局等特殊原因,新建三层以上房屋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农房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或具有资质证书的村镇建筑个体工匠施工。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房建设施工质量监管,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六章 农房建设申报条件和审批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控制新建农房的数量和规模,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按每人20-3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含附属用房),需要异地新建住宅的,应当在规划选址的村民聚居点修建,并符合用地建房条件和用地标准,原有宅基地应当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