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农房规划控制标准和范围
第七条 公路两侧、高速公路出入口、风景名胜区的农房建设,依法从严控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建房的,单户新建房选址按公路等级明确的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两侧水沟外边线间距,按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以上的建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农村村民聚居点规划选址必须远离公路两侧100米以上。
第八条 铁路两侧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各后退50米以上。
第九条 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从堤防(护岸)顶部轴线向岸边后退20米以上,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治导线及河道管护范围。
第十条 水库库区控制范围为校核洪水水位线和库尾回水线以下;水库大坝控制范围按大、中、小型水库从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分别至300米、200米、100米以上;渠道控制范围为渠道外延至10米以上。
第十一条 气源区控制范围:输气管道中心线两侧300米;气井井口装置为中心半径500米;天然气净化厂800米。
第四章 农房选址
第十二条 已编制村庄规划的,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相对集中、就近选址;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荒坡荒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新建房屋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建房:
(一)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
(二)文物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