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农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农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日
达州市农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房建设秩序,提高村庄布局水平,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达州市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房行为及相关的规划建设、施工、管理活动。
第二章 村庄规划编制
第三条 各地中心村和省级、市级、县级新农村示范村必须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各级政府确定的农村村民聚居点必须编制规划,规划应当与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禁止将过境公路两侧控制标准范围内规划为村民聚居点建设用地。对山区狭长地段独街场镇要根据场镇地形地貌、空间资源分段规划居住用地,明确可建区、控建区和禁建区,提高村庄布局水平。
第五条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在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内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