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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五)推进村(居)民自治,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以村(居)民自治和协会组织建设为载体,逐步建立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方位、广覆盖的服务管理体系。要深化群众自治,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等场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通过会员的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等组织、集体和个人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和义务。要健全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包任务、包经费、工作业绩与奖惩挂钩的“两包一挂”工作制度,促进基层积极履职尽责,抓好工作落实。

  三、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一)加强队伍建设。要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同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内明确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乡(镇)、村(居)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员,负责本地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宣传服务和协助处理违法生育等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人口同等的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切实开展关注流动人口、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建立对口联系帮扶机制,启动流动人口计生困难家庭帮扶计划,帮助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切实解除流动人口后顾之忧,并予以工作经费保障。

  (三)加强目标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督促检查,不断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机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实行以奖代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不认真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委发〔2008〕3号)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防止违法生育反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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