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达市府发〔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条例》),同时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9)3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条例》和《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亟待突破的重点问题,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必然要求和关键所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特别是对提高流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持续升高,确保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深远影响。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意见》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和纲领性文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和《意见》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放在重要位置,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意见》,使《条例》、《意见》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强化措施,提高质量
(一)推动服务均等,实现免费服务全覆盖。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积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等工作。现居住地要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建档制度,完善育龄妇女定点服务制度,免费为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优先照顾,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依法享受休假。现居住地要充分利用城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平台,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的方式,协调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户籍地要发挥源头管理的优势,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宣传、教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严禁户籍地跨区域设立管理站,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严禁在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拓宽信访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来信、来访,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