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机制
鼓励全社会通过举报电话等各种方式举报违法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等有关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举报。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建设举报,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并提高违法建设举报奖励标准,专项用于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建立违法建设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相关执法部门发现或者接到违法建设举报的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通报其他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应依法分别予以查处。
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五、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善后处理机制
开发区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委会、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具体负责,相关单位参与配合,做好强制拆除后的维稳、善后处理和政策解释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稳定。
六、完善督查督办机制
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拆除违法建设督查督办工作,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辖区政府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凡在督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单位予以加分,被通报批评的单位予以扣分。辖区政府制定本辖区具体督查办法。
七、强化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机制
(一)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政府和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履职、延误工作,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据《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本意见下发后,为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配套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纠正不力、不及时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八、完善查处违法建设考评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