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制的意见


  4. 规划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监督、批后监管,定期组织已批建项目的规划查验工作,对经查验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并提出相关规划执法建议。应城管执法部门要求,对违法建设进行技术认定并提出规划执法建议。

  5. 公安部门要按照法定的职责,积极配合各类违法建设的拆除行动,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秩序,依法打击扰乱、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违法行为。

  6. 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配套服务,

  对私自接电、接水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供电、供水部门要及时查处;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采取断电、断水措施的,应按照市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市有关部门安排,采取措施。

  7. 土地、房管部门要加强土地、房屋和交易市场管理,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产权证书。加强拆迁监督,认真落实拆迁中违法建设不予补偿的政策规定,对不予认证的和新发生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8. 联动机制其他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并按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到令行禁止,保证查处工作的高度协调一致。

  二、建立违法建设巡查、登记、通报(报告)机制

  (一)开发区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委会、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要组织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力量,对查处违法建设采取分片包干办法,实行查处违法建设三级联动,在居(村)民委员会设立违法建设监督信息员,重要区域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形成有效的违法建设监控网络,使违法建设始终处于动态监控中。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要监督建房户严格按规划许可证颁发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立管理档案,同时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的收集、登记,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台帐。要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对不愿自拆的,做好强制拆除的基础信息工作,及时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强拆。

  (三)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及市城管执法、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管辖区域和职能定期不定期分别进行巡查、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或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违法项目,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或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等的各类违法建设,并将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建设信息进行梳理统计,相互通报,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