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相关部门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五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人或机构应对提请论证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论证报告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听证制度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用听证方式,让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政府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也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和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单。
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除外。
听证参加人享有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举行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要注重吸收采纳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听证报告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查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