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的通知
(滁政〔201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五)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滁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民主决策原则。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政府决定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防范风险。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促进滁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