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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湘安监非煤函〔2010〕17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备案的,各级安监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二、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复,进行试生产的企业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级安监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后,方能受理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初步设计审查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三、对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手续,非法违法投入生产运行的,必须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20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补办“三同时”手续。

  四、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落实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要与承包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前,必须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局登记备案,否则不得开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不合理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施工,商设计单位及时修改设计,并报设计原审批单位审查备案后,方能继续施工。

  五、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矿山工程施工资质且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严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严禁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故意拖延工期边建设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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