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发展新型墙材各项事业,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材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奖励在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县(市)上缴市本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用于扶持县(市)发展新型墙材工作。
第十五条 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须符合国家、省、市的节能减排和产业政策要求。对违反相关政策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不能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墙改管理机构对所申请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项目竣工后,经墙改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提交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算,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定期向同级财政、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从应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且屡催不缴的,墙改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