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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刻吸取宣汉县“7·16”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拉网式大检查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川安委〔2010〕2号文件精神,继续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煤矿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彻底、从严从细进行检查,不留任何死角,确保收到实效。

  一要强化煤矿企业基础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各县(市、区)必须对辖区内煤矿基础信息工作(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煤矿的名称、类型(生产矿井、停产整改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被整合矿井等),煤矿的灾害情况、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和系统情况,其证照的合法有效性,矿长、特殊工种特别是瓦检员、安全员、技术员的资质能力,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素质,以及煤矿的开采生产水平位置、矿井井筒的合法性,煤矿赋存条件、地质环境和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全面详实掌握各煤矿基本情况。该项工作于8月20日前结束,各地要将调查摸底情况建立台帐并印制成册,确保政府相关领导、监管人员人手一册。

  二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地、各部门都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切实强化县(市、区)和乡镇两级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落实“县领导包片,乡镇领导蹲点,村社领导包矿,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责任到人”的煤矿安全监管格局。要以乡镇为重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领导、干部的包保责任,落实“一盯一”的监管措施,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社,落实到驻矿监管员和乡(村、社)干部,确保煤矿企业在落实煤矿安全措施上有人管、有人盯、有人督,督促煤矿认真落实监察指令,落实整改方案,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

  三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对已关闭矿井进行一次地毯式、往复式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坚决防止参与资源整合的合法矿井在资源整合过程中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未通过验收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以及关闭矿井非法生产。对3万吨/年生产能力和证照过期的矿井,要派专人盯守,防止违法、违规生产。

  四要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地、有关部门在继续落实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函[2010]8号)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煤矿企业生产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坚持把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专项整治、日常监管工作和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加大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工作力度,加大安全投入,严格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和监控措施,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切实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地要将本次煤矿基本隐患排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于8月20日前报市安办,同时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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