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在市特殊精神病患者救助中心收养、收治的精神病患者,其医疗费用月标准由市民政局商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核定,由市或送养县(市、区)财政分别从城乡医疗救助经费中,按季度据实拨付,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具体结算事宜;家庭生活困难的精神病患者,其生活费用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予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按所在地城市低保A类标准上浮20%给予保障,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办理结算事宜。
三、落实责任,强化精神病患者日常监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管。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精神病患者居住地村(组)、社区要掌握辖区内的精神病患者情况,逐一建档立卡,分类排队,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明确专人,落实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同时与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签订责任书,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采取适当强制措施,避免因管控不到位而酿成大的事端。
(三)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要配合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社区及其监护人做好监管工作。
(四)各县(市、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中的精神病患者以及经民政救助机构救治的流浪无主精神病患者,由其户籍所在地或救助地县级民政部门送往市特殊精神病患者救助中心收养。各县(市、区)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敬老院不收养精神病患者。
四、履职尽责,形成救治救助监管工作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神病患者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分级管理、属地救助、管救结合”的工作格局。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精神病患者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人、由谁管”的原则,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不脱管、不漏救。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综治办: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精神病患者综合监管措施;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