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救治机构。依托市民康医院成立达州市特殊精神病患者救助中心,专门负责收养、收治民政救助机构收救的流浪无主精神病患者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明确救治程序。对在城区流浪的精神病人或在民政救助机构临时受助突然发病的精神病患者,由民政救助机构及时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对各单位、家庭内的精神病患者,家庭有法定监护人的由所在单位、乡镇和村、社区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将其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家庭无法定监护人的由所在单位、乡镇和村(组)、社区及时将其送至定点医院救治。稳定期精神病患者,由监护人落实治疗措施。
(四)保障相关经费。
1.在市民康医院(系精神病专科医院)接受救治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医疗费按县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2.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由当地“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规定的报销比例上浮10%支付。因家庭生活困难无能力支付剩余部分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3.对精神病患者家庭有法定监护人且有医治能力的,其医治费用由其家庭负担。参加“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精神病防治县将贫困精神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项目,按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4.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以及民政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经费从当年城乡医疗救助经费中支出;其住院医疗费按规定在“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在优抚医疗经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解决。
5.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提高10%。
6.由民政救助机构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的流浪精神病患者,救治期间医疗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每季度结算、据实拨付。经救治的流浪精神病患者,民政救助机构应及时查明其住址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无家可归的送市特殊精神病患者救助中心收养、收治,公安部门为流浪无户籍的精神病人办理户籍关系,医疗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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