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病患者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0〕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51号)和《财政部、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精神,结合达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精神病患者救助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精神病患者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进一步加强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和监管工作对于扶助困难弱势群体、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权、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强化日常管理,加大帮扶力度,使精神病患者生存状况得以明显改善,但在落实监管措施、提供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近期以来,全国一些地方和我市先后发生多起精神病患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据调查,我市精神病患者已达4.15万人,其中需住院治疗的重性精神病患者达1万人以上,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和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属地救助、分级负责,家庭为主体,政府、社会救助相结合,部门配合、齐抓共管,救助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履职尽责,落实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精神病患者救助救治和监管工作,确保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救助和有效监管。
二、规范运作,强化精神病患者救助救治
(一)坚持救助原则。坚持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相结合,对生活困难的精神病患者,由民政部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并按最高标准执行;重性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应住院治疗,稳定期间可院外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