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市及各县(市、区)工商局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工商、财政、金融部门相关人员及评审委员应自行回避。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投资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何平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古正举任副组长,工商、财政、税务、人事、劳动保障、金融、经委、农委、商务、国资、科技、文化、教育、民政、监察、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就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矛盾、问题,审议涉及微型企业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市各地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卓有成效。其中,由市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市劳动保障、经委、科技、商务等部门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及创业投资促进计划,指导全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开展微型企业孵化工作,监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全过程监管,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及“存活率”;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工商部门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为依托开展好创业培训工作;财政部门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工作;就业部门、担保机构要与工商部门协同进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审查;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经委、农委、商务、国资、科技、文化、教育、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主动协调工商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