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作风效能投诉受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省环保厅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便于群众监督,确保投诉问题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甘肃省环保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省纪委监察厅驻环保厅监察室负责受理投诉工作。
第三条 投诉处理原则: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做到定性准确、教育为主、处理恰当、有错必纠。
第四条 投诉形式
(一)电话投诉(0931-8884323)。
(二)电子信箱(zsj_xqj@126.com)
(三)来信来访(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77号省环保厅监察室。邮编:730030)。
第五条 投诉处理程序
(一)投诉人应当据实向投诉受理部门告知本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和被投诉人工作部门、姓名、在何时、何地、因何事投诉等情况。受理投诉工作人员应作详细纪录,并及时要求投诉人签名确认;
(二)不提供真实身份或无法查找投诉人的,只记录在案由内部调查,不作为投诉处理;
(三)受理投诉部门认真调查核实投诉的基本情况,召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听取双方意见,对谈话情况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受理投诉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投诉事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厅领导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五)作出受理决定和处理决定后应首先通过电话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再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被投诉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六)被投诉人对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处理之日起5日内向驻厅监察室提出申诉,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七)投诉案件办结后,形成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 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应在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投诉人不能在该期限内投诉的,投诉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否则视为无效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