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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甘环发〔2010〕123号)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消除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带来的环境安全隐患和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提高对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市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是各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特许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各市州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交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兰州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由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不得自行处置或交付其它单位处置。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本单位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见附件1),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经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预审后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省属及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直接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报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经同意后与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定委托处置合同,并在签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市级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本单位内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等知识培训,设专职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收集、包装、暂存和转移工作。
  五、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接收、运送、贮存和处置医疗废物。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如实填写、认真核实《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附件3),并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附件2)的管理工作。联单为四联单(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市级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持一联),由医疗卫生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报所在地市级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每月15日前将上月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附件4)报市环保局;每年1月10日前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应将上一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年报表》(附件5)报所在地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同时报省级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七、各市州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环保厅            和省卫生厅。
  八、各级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及集中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及集中处置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九、本《通知》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所(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站以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药品经营等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
  联 系 人:省环保厅     张兴林 张 喆
  联系电话:0931-8682716    0931-8682717(传真)
  联 系 人:省卫生厅     高 翔
  联系电话:0931-4818192
  附 件:1、甘肃省医疗废物转移计划申请;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3、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4、医疗废物运输、处置月报表;
  5、医疗废物产生、运输和处置年报表(20  年);
  6、甘肃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领取申请。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甘肃省医疗废物转移计划申请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5号令)第四条之规定,我单位现有医疗废物  种,

废物名称

编号

形态

转移量(kg)

危险特征

主要有害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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