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应确保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业主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负责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到农民工手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业主单位要从应付工程款中将相应的农民工工资部分扣除,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政府投资项目业主责任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业主单位要从应付工程款中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非政府投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等业主也可以将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监督检查作为发包合同的条款,并约定违约责任。
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或担保制度的作用,按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专户,由总承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5%缴纳保证金。保证金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共同管理。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经劳动保障监察查实后可从保证金中直接先行支付。凡未足额缴纳保证金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实行担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供担保企业加强监管,因担保企业不能履约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担保企业责任,情节严重的不能进入广元建筑市场。
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查处力度。施工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支付工资的,视为拖欠工资。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协同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同配合,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对违法用工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依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或劳务承包企业的查处结论,吊销施工许可证;对未结清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公安部门要积极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治安问题,防止群体突发事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把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重要条件,不能提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证明文件的企业,不得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