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报告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报告
为加强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立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在开工后的一个月内将该项目雇用农民工情况、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应与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对用工企业进行处理。
三、依法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到用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同一工程项目务工一个月以上的农民工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施工企业依法查处。
四、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农民工,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表,将工资发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否则将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