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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

  为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对“农转非”的“4050”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和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帮扶,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全年帮助6000名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就业协议。将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征地时要制定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帮助就业方案,方案包括劳动力资源分析、就业渠道、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规模预测等内容,将帮助就业方案作为征地审批的必备材料,用地单位要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帮助被征地农民就业协议。工业用地单位帮助被征地农民80%以上实现就业,其它用地单位要明确供求信息对接、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协助配合工作。未落实帮助就业方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帮助就业协议的用地单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办理供地手续。

  (二)鼓励从事农业经营。各级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强化信息沟通,及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所辖区域内农业产业园区就业岗位等信息,充分发挥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技能,主动做好对接工作,帮助他们到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业园区务工或承包经营。要切实指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在农村依法承包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产业。被征地农民从事农业经营符合统筹城乡就业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岗位。

  1、用地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国土部门负责用地单位帮助就业协议履行的监督实施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与用地单位签订的帮助就业协议要求,主动做好组织被征地农民到用地单位的上岗对接工作,并根据用地单位岗位技能需求,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专业技能培训。用地单位录用被征地农民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达到用地单位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给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鼓励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一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员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各类用人单位与招用被征地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三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被征地农民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不超过2万元的贷款额度发放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

  3、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围绕乡镇公共事业发展和村改社区的需要,增加公益性岗位开发种类,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在被征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治安巡逻、农业服务等公益性岗位,着力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实体,开发社区服务、社区网点、社区管理等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按规定落实岗位、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

  4、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帮助被征地农民市内外转移就业。各县区要突出区域重点,加大劳务开发力度,不断扩大转移输出份额。要深挖潜力,在存量上下功夫,在季节性输出上做文章,进一步扩大输出规模。要壮大县域经济,搞好招商引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地转移就业。要加强劳务输出市场开发,加快建立一批较为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不断强化基地-订单-培训-鉴定-就业-参保-维权“七位一体”工作模式各环节的有机融合,围绕广元三大劳务品牌,充分发挥劳动就业部门的主导作用,政府支持能人带动输出,乡镇、组织或企业与民间密切配合,着力拓展建筑施工、家政服务、服务加工等就业领域,成建制、大规模输出被征地农民。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建档登记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被征地农民劳务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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