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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0〕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
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持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我区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是指学校、幼儿园及周边辐射200米以内存在的治安问题或可能引起治安问题的场所、设施、秩序、人员等综合环境。

  第三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设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同级教育、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通信管理、共青团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部门。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通信管理、共青团等部门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履行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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