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三条
(二)下列地方性法规中的“征用”改为“征收”
1、《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
2、《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
三条
五、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关于机构名称、行政区划名称的规定
1、《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中的“各工作委员会”改为“各工作机构”。
2、《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中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3、《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
九条中的“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改为“滨海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