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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5、《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
三十五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
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关于“征用”的规定
(一)下列地方性法规中的“征用”改为“征收、征用”
1、《
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
二十一条
2、《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
三条
3、《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
》第
十一条
、第
十六条
、第
十七条
、第
十八条
4、《
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
十七条
、第
二十九条
5、《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第
二十三条
6、《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
二十三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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