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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5、《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
五十一条
16、《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
二十六条
17、《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
二十九条
18、《
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第
三十三条
19、《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
四十五条
20、《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
三十五条
2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
二十九条
22、《
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
》第
三十七条
二、
下列地方性法规引用的“
行政复议条例
”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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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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