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5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下列地方性法规引用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
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2、《
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
3、《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4、《
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
十五条
5、《
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
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