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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二)税费优惠政策

  给予“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一是“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由授权之日起,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第1-2年、第3-5年分别按100%、50%比例安排补助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技改、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二是允许“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将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三是“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在企业兼并、重组,使用本市劳动力、公司上市、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改投资量、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均可享受我市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涉农生产项目享受有关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购置和使用国家有关目录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设备投资额10%的优惠,可从企业当年应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五是“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其环境和产品监测、标志使用等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办理证照和其他管理部门要按最低标准收取规费。

  (三)金融扶持政策

  给予“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相关金融扶持政策。一是优先放贷。市内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每年新增可用信贷规模优先对“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发放贷款,贷款期限力求合理,贷款利率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二是创新放贷方式。各级金融机构要适当集中分散的信贷资金,通过健全授信制度、办理社团贷款等创新举措,扶持“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三是增加中长期贷款。各类金融机构要根据“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保障“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技改投资及季节性收购等资金需求,逐步扩大贷款领域,增加贷款规模,在重点解决“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对“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的中长期贷款。四是搭建融资平台。鼓励、支持和帮助“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利用境内外上市等方式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五是提供专项资金。为“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开展市内外、国内外兼并、重组、联合提供各项专项特别资金支持。六是争取境外贷款。大力支持、帮助“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争取外国政府、世界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性低碳基地和高端碳金融产品的无偿资金、无息或低息贷款。七是降低担保门槛。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政府担保公司在合理风险控制基础上,要创新考虑衡量“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产品的“优势特色”市场“无形资产价值”,适当降低其担保门槛,放宽对其净资产比例的要求,提高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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