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
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基层服务项目。加快完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选聘、培养、管理、参加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和期满就业等方面工作机制,重点做好项目期满未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
(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选聘工作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机关事业单位空缺编制公开考试录用高校毕业生。按照加强基层,充实一线,强化公共服务的原则,统筹使用现有基层可用空缺事业编制的20%,按属地优先原则公开考试录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做好从有基层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工作。
(七)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
继续鼓励企业吸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和吸纳见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186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区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核和督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制定和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协调配合,积极作为,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区县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九)加强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高校毕业生的典型事迹,营造正确的就业舆论导向。各级财政要加大宣传资金的投入。各高校和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引导高校毕业生调整心理预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就业与创业相结合”的就业观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良好就业氛围。
(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工作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安排,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动态跟踪,及时提供准确的就业服务信息。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卡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作为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接续、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的有效凭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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