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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奖励政策
  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一次性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四、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继续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创业培训进社区(乡镇)”等专项活动,对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创业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优先提供跟踪服务。鼓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通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月”、“校企对接”等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就业服务。
  (二)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从2010年起,市财政3年内将省财政每年安排的1000万元贴息资金,用于支持创业园区建设。各区县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及设施农牧业等建设项目,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立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园。
  (三)加强创业指导中心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建设
  市、区(县)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搭建融资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支持推进小额贷款担保平台建设。
  (四)继续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援助
  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援助,努力帮助其实现就业。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农牧业生产技术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法律服务、市政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生态维护和环境保护等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岗位,聘用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到岗服务。服务期间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的50%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余部分按照“谁用人,谁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同时,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要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做好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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