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吸纳纯农牧户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保补贴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6号)执行。
申报国家和省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位,要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作出具体安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此要严格审核,并定时将安排情况反馈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重点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吸纳未就业人员一起创业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给予本人和共同创业人员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岗位补贴和生活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国有企业和省内重点建设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返乡创业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2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
(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2010年,新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1000万元,市级创业小额担保信用平台继续做好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在大通、湟中、湟源三县建立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平台。自主创业者的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创办微利项目和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的项目外)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内不贴息。各类商业银行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培训补贴政策
加大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当年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人意愿和用人单位需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在确定的培训机构中选择专业参加培训的、参加“订单定向式”培训和参加企业组织的就业对接培训的,给予培训费补贴。
(五)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鼓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机构,民办职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组织高校毕业生到省外就业,对推荐在省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就业人数以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