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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经费应专款专用,符合《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完成后,须经验收总结后方认可为结题。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会、新药证书受理书和专利申请受理书视同为结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采取专家集中审议验收的形式,基本程序为: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全部任务后,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向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及合同书(复印件);
  (2)项目研究工作报告和技术工作报告;
  (3)各年度进展情况表,曾申请延期或调整研究内容的同时提交延期申请书或变更申请书复印件;
  (4)经费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
  (5)课题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等技术材料;
  (6)推广应用情况;
  (7)其他有关材料。
  2、市卫生局汇总审核验收材料,并在次年的3月15日前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集中验收。验收专家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审议,经讨论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专家验收意见分为优、良、合格、差四个等级。
  3、市卫生局科教处根据专家验收意见,提出项目结题审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出具《项目验收证书》,同时通报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
  4、对验收为优的项目负责人在次年的项目立项中将给予优先资助,对验收为差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
  第二十三条 课题和启动项目结题采取总结评议的方式,基本程序为:
  1、课题或启动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全部任务后,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总结申请,填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课题(启动项目)总结报告书》,并提交有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2)研究工作报告和技术工作报告;
  (3)各年度进展情况表,曾申请延期或调整研究内容的同时提交延期申请书或变更申请书(复印件);
  (4)经费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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