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因病、出国或工作调动,不能完成研究计划的;
(3)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已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
(4)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填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展情况的。
2、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研发过程管理纳入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中,确定分管部门,专人负责,为研发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每个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应建立专项科技档案,督促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年度计划和预期研发目标,保证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对本单位本年度在研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卫生局。
3、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和总结,认真做好研究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及阶段性评估、分析,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填写“医学科技发展项目进展情况表”,报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合同》执行,课题须按照科研设计中的内容、进度、考核、预期目标实施,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有以下情况的,应履行有关手续:
1、因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离开现岗位,或其他因素影响研究工作的,需更换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由单位出具有关情况说明,原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和更换的负责人分别签章后确定,报市卫生局批准。必要时,可及时中止或撤消项目。
2、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因患重病、出国研修或其他原因影响研究进度需延期者,或研究内容需作重大调整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由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于每年11月底前填写“医学科技发展项目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或“医学科技发展项目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市卫生局审批。其中,延期或调整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期满仍未完成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必须中止或结题。
3、因主观原因导致研究进度缓慢,或立项后一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或申请延期后仍未按期完成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无法完成的应予中止,由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于每年11月底前填写“医学科技发展项目中止报告”(一式两份),经单位审查报市卫生局同意后执行。中止项目(课题)的结余经费收回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