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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卫科〔2009〕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医”战略,推动卫生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人才队伍的发展,特别是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与提高,在总结近十年实施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2008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结合将重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和新制定的审计办法,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市卫生局制定了《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医学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优化科研环境,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提高科技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益,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市卫生局2002年度制定下发的《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实施科教兴医战略,加强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投入的效益,提高全市医学研究的质量与水平,促进医学重点学科的全面发展和医学人才的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医学科技发展项目是指参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单位申报,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的医学重点科技发展项目(简称项目)、医药卫生科研课题(简称课题)和青年科技人才启动项目(简称启动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立项、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局成立“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其中科教处负责医学科技发展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申报、论证、评审、立项、实施和经费使用等实行全面的督促、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医学重点科技发展项目列题范围指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广泛应用前景,有助于保持和发展我市已有卫生科技领先领域和形成新的学科优势,并能发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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