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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卫科〔2009〕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的管理,切实解决在学分授予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省卫生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人员),每年必须取得至少1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得少于6分,II类学分不得少于9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所要求的学分数不变。
  2、II类学分的授予须严格遵照江苏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规定,学分审核由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卫技人员每年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市级继续教育项目(II类学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超过6分。
  3、到外院进修的人员,取得结业合格证书者,授予每月I类学分2分,II类学分3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度学分要求。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该年度规定的学分数;工作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I类2学分、II类3学分。
  4、南京市卫生系统有关单位在江苏省内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验证,学分证书审核后必须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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