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列入沧州市市级预算的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预算执行年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并附当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盖章的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请表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材料。贴息补助项目附与贴息项目建设内容一致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结息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可拨付资金的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下达拨付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申请拨付专项补助资金材料与原申报材料内容不符的;
(三)贴息专项资金项目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银行贷款未落实的;
(四)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它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违犯规定的,除将专项补助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预算计划执行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