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涉企检查收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邢政办〔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规范涉企检查收费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规范涉企检查收费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涉企检查、收费行为,防止乱检查、乱收费问题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涉企检查、收费作出如下规定:
一、从严控制项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检查、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进行。
二、相对集中时间。每月1日至25日为企业生产经营“宁静日”, 原则上各部门不安排到企业检查、收费。经市政府批准的检查、收费活动要相对集中在每月26日至月底进行。“宁静日”期间,除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等确因需要可随机进企业检查外,其他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进企业检查的,要先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后再进行。受理举报、投诉、上级统一安排或处置突发事件,可先开展检查,3日内补办手续。
三、注意改进方式。涉企收费,原则上不准到企业直接收取,相关部门可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收费通知书,由企业自行缴纳。倡导部门和企业积极自愿参加“一口收费”。
四、努力减少次数。大力压缩涉企检查事项,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内容相同相近的检查要合并进行;涉及多个部门联合检查的,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责,共同参与,结果通用。
五、严禁变相收费。严禁各部门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企业费用;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变相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严禁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指定中介组织、协会强制性给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等。
六、注重教育监管。除对假冒伪劣产品(商品)、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外,对企业初次、一般性的违规行为,以教育警告、责令整改为主。确需处罚的,要按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执行;构成重大处罚的,要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防止重罚轻管、以罚代管、只罚不管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