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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罚没许可证年检情况的公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罚没许可证年检情况的公告
(政字〔2010〕15号)


  根据《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7号发布,省政府令〔2002〕第16号修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财政(收费)局对市政府46个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没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同时对8个垂直管理驻邢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没主体资格予以了审查或备案,并对其《罚没许可证》(正本)和其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所持有的《罚没许可证》(副本)进行了核发(换发)、年检或备案。现将经年检审核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持有效《罚没许可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公告如下: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收费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旅游局、市档案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地震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商务局、市酒类监督管理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盐业行政管理处、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建设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司法局、市物价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邢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家安全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邢台市中心支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罚没许可证》是行政执法部门领取罚没票据、实施罚没行为的资格证明。《罚没许可证》依法由实施罚没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到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财政(收费)局办理,并实行年检、备案、公告制度。市政府重申:凡未经年检的《罚没许可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律作废。凡未申领、备案或年检的行政执法部门或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均不再具有行政罚没主体资格,不得实施罚没行为,财政部门停止核发罚没票据。无罚没主体资格而继续罚没的,一律视为乱罚款,对此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无《罚没许可证》或未出示有效《罚没许可证》(副本)实施的罚没行为有权拒绝,并可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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