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建房[2009]313号)
各市、州房管局、建设局(建委):
现将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5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通知”精神和全省工作实际,对房地产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及培训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及培训考核工作
市、州、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做好房地产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及培训考核工作。从2012年起,凡在我省房地产登记机构从事初审、复审、终审等具有房地产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人员,应通过房地产登记人员培训考核或确认,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成为房屋登记官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登记审核工作。2009年开展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按本通知和建办房函[2009]5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2010年起开展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工作,培训考核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二、房屋登记官确认的具体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
凡是符合确认条件并申请房屋登记官确认的人员,应于2009年9月10日前,向所在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全国房屋登记官培训(确认)考核申请表》(粘贴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2)原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合格证书》或已参加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统一组织的《房屋登记办法》培训班的证明。
(二)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推荐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屋登记官确认条件,按照具体负责房地产登记的机构编制总人数20%的比例确定推荐人员,由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于2009年9月30日前以市、县为单位汇总,统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区城市委托辖区具体负责房地产登记的,受托单位可分别按此比例推荐,并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1、书面推荐意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总人数、推荐人数、推荐人员名单、符合确认条件情况。
2、设区城市委托辖区具体负责房地产登记的,提交相关委托文件。
3、当地人民政府或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能证明市、县具体负责房地产登记的机构具备房地产登记职能和编制总人数。
4、推荐人员的个人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