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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引导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特别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与居民接触多,对小区情况了解的优势,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向业主宣传政策,主动帮助业主成立筹备组等措施,加强对业主的引导,促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进展。

  在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要把好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关,确保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真正的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能够公正的处理和协调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关系,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并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加强部门配合,为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物业管理舆论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积极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络,建立定期宣传交流机制,着力宣传贯彻和落实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让广大业主能够及时了解物业管理行业政策和动态,促进业主与企业的互动与互信,进一步明确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宣传,理顺物业服务企业同业主之间的关系,形成行业舆论宣传合力,让业主、社会各界都认识到物业管理是各方均受益的行为,营造一种全社会关心、支持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全社会的良好氛围,改变业主消费观念,提高物业管理收费率。物业服务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公开服务内容、标准、收费等情况。

  (二)强化和规范专业服务单位收费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进户阀门或者分户计量表以外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相关费用和代管相关设施设备,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一个规范、和谐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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