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解决房屋质保期内维修问题
根据目前出现的一些业主投诉房屋质量问题(质保期内),由于部分开发企业的维修不及时或解决问题拖沓,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管理带来诸多麻烦。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组织监管前期物业进行招投标时,由市、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开发企业、承建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就质保期内房屋质量维修问题签定协议,解决质保期内房屋质量问题。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质保期内房屋质量维修问题的监督管理,对保修期内房屋维修故意拖延、推诿等行为及时督促、查处,确保业主房屋在质保期内能及时得到维修。
七、加强旧住宅小区的治理和改善,扶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政府加大对旧住宅小区的治理和改善力度,分年度投入财政资金,大力开展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完善旧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改变旧小区脏乱差的状况。
对改造后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旧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对不完全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服务队伍,落实以保洁、保安、公共设施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自助式管理;对个别不能形成小区的住宅楼,可以采取“栋楼管理”模式,由社区负责组织该住宅楼居民开展简单的保洁服务和公共设施维护。
八、强化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配套建设
新规划建设的物业项目要按照《
邢台市物业管理办法》(政府令〔2007〕第1号)的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为独用成套房屋,具有独立的使用通道,配备水、电、暖、通讯等基本设施,具备办公使用条件,位置要建设在物业管理区域中心位置,相对独立,不得设在住宅楼内,不得配置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公使用的房屋。
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的,由市、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九、加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促进小区建立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