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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强化市场整顿检查,健全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市场整顿,对企业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和经理人信用考核制度,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定期在邢台市房地产信息网和相关媒体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达标的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业主委员会对不履行合同、降低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解除合同。

  (六)引入典型推动机制,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全面发展。把开展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考评工作和树立样板小区结合起来,在省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基础上培育树立国家级示范小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成立我市物业服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通过规范的物业服务,打造我市一流样板小区,引领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通过样板培育,树立精品典范,对全市物业小区起到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行业整体上台阶。

  四、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一)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制度。建筑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项目销售前,一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开发单位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二)对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市、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严格企业招投标管理,企业要如实按照小区整体规划总建筑面积,提交相关材料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未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五、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没有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已经建立相关制度的要进一步进行完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要明确提取的比例、交纳和使用的程序等,交纳和使用审批程序要方便业主和企业,并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正常归集和合理使用。各县(市)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新建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率要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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